关于印发广德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广德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3日
广德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合理规划集镇、村庄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集镇规划区以外,因征地拆迁涉及的村庄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兴建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因征地拆迁涉及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因征地拆迁需要对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的,以被拆迁人依法获取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结合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五条 对被列入因征地拆迁而需拆迁改造的村庄,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公告形式告知被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被拆迁人擅自进行的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新建、改(扩)建,房屋装修及抢栽的各类苗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六条 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由拆迁人在当地政府及村组的配合下,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它构造物、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与被拆迁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结合新批宅基地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是指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结构和规定的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基准价格×成新系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 自建是指被拆迁农民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经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给被拆迁人宅基地自建的 安置方式。自建的新宅基地尽量利用空闲地,不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建筑施工许可手续由被拆迁人按规 定办理。 第八条 拆迁范围内需要迁移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各类杆线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迁移,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逾期未迁移的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将补偿安置款存入指定银行或由被拆迁人签字领取。 第十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和被拆迁人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除补偿费。 经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主动放弃过渡费,而要求将自建新房建成后再拆除旧有房屋的,拆迁人将根据自建房屋工程进度支付协议签订的补偿款。 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根据情况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等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县国土资源局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 各类拆迁房屋装饰估价标准 3. 房屋(室外)附属设施估价标准 4.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5. 广德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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