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注释 : 1.本公报部分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 3.除注明外,所有增长或下降速度均为同上年相比较。 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5.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我国CPI每五年进行一次基期轮换,2016年1月开始使用2015年作为新一轮的对比基期,参考联合国制定的《按目的划分的个人消费分类》(COICOP)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对2016年CPI调查目录进行了调整。 6.因国家能源统计制度变动,对2015年二次能源生产量作相应调整。 7.邮电业务总量(包括邮政业务总量和电信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计算。 8.“农机化经营总收入”指标统计口径调整,这个指标增减情况与上年不可比。 9.森林资源数据为2015年山西省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 10.“全市发生各类生产经营性事故与死亡人数”指标统计口径调整,已根据新口径调整2015年数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计及比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