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居民生活 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全年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72.7元,比上年增加1649元,增长9.92%。其中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91.7元,比上年增加1015.6元,增长10.08%。其中,工资性收入5758.03元,经营性收入5340.4元,财产性净收入18.32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61.9元,其中食品支出2014.7元,衣着支出323.1元,教育文化娱乐支出413.1元。农村居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人均居住面积37.5平方米,每百户拥有彩色电视机130台,摩托车88辆,移动电话210部。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093.4元,比上年增加1946.3元,增长8.06%。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13683.3元,经营性收入10060.4元,财产性收入2982.8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03.9元,其中食品支出3672.4元,教育文化娱乐支出757.1元。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46.7平方米。 社会保障体系日臻完善。2015年末,全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52691人、54770人、36076人、55595人、30795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60.3855万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110.25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城乡居民低保人数61396人,其中,农村居民低保人数58695人,累计发放低保资金9183万元。全县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口1213人,发放供养资金539.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