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全县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699人、占全年新增就业1100人目标任务的154.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61人、农村劳动力转移新增人数4404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7%,低于失业控制线,同比降低了0.2个百分点。劳动执法效能提高,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全县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3%;集中开展农民工合法权益、工资支付等专项检查,共查处违法投诉案件162起,追回拖欠农民工工资158.9万元。 社会保险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总额达6204.17万元,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6246人,完成应参保60889人的92.37%,发放基础养老金18630人,发放率100 %。 切实做好灾民和困难群众的冬春救济保障工作,2015年共发放救灾救济款158.1016万元,救助人口15803人次。为1380名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向9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45万元。帮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全年争取自治区民政厅支持项目资金456万元,新建了县老年活动中心附属楼、县城殡仪馆等一批项目,极大地提升了我县民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 十四、人民生活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41元,增长8.5%。其中:工资性收入2198元,增长9.3%;家庭经营纯收入3384元,增长5.7%;财产性收入56元,增长55.6%;转移性收入303元,增长34.1%。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4812元,增长10.8%。其中:食品消费支出2165元,增长7.4%;衣着消费支出189元,增长14.5%;居住消费支出756元,增长11.2%;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346元,增长7.5%;医疗保健支出224元,增长17.3%;交通和通迅支出706元,增长15.7%;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350元,增长18.6%;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6元,增长16.9%。恩格尔系数45.0%,下降1.4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6549元,增长6.0%。在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18576 元,增长5.5%;经营净收入4007元,增长9.9%;财产性收入1626元,下降3.7%;转移性收入5161元,增长7.3%。人均消费支出14675元,增长8.2%,其中:食品消费支出6576 元,增长4.3%;衣着消费支出1401元,增长7.7%;居住消费支出1310元,增长7.2%;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支出856 元,增长5.7%;医疗保健支出563元,增长19.8 %;交通和通迅支出2221元,增长17.6%;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1420元,增长15.7%;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08元,下降 4.6%。恩格尔系数0.449,比上年同期下降0.017。 说明: 1.本公报为初步统计数,正式数据以《来宾统计年鉴——2015》和自治区统计局最终反馈数为准。 2.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人均生产总值按年末常住人口年平均人口计算、增速按现行价格计算。 4.农业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上年价格计算。 5工业、建筑业产值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上年价格计算、增加值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6.人口数按公安户籍人口统计年报相关指标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