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依据】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接受国家统计局约谈,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要求,该县进行了整改、提出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处理结果】一是给予时任该县县长、统计局局长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行政问责。二是给予该县常务副县长、分管统计副县长、统计局分管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三是给予该县统计局局长、该县工信局、住建局局长免职问责。四是给予该县政府办、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务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8名负责人行政记大过、记过处分。五是给予提供虚假统计数据进行名牌产品申报的企业行政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云南省统计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该案已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公开曝光,省委、省政府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将此事件作为反面典型案件。 【该案处理给我们的警示】统计法不是“豆腐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