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鹤山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775.51元,比上年增长9.2%;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302.85元,比上年增长8.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06.75元,比上年增长8.9%。 年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共27228人,其中机关事业4613人。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218345人,失业保险102825人,基本医疗保险职工140977人,工伤保险职工123605人,生育保险职工105315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39419人。 全市敬老院10间,社会福利院1间,共有床位数986张,收养人员462人。社区服务设施273个。散居供养578人。集体供养资金232.37万元。年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7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700元/月。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717户5051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保人数501人。落实保障资金3157.86万元。鹤山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8962元,增长9.3%。 注:1.本公报各项统计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如需使用,请与本局联系。 2.公报中生产总值、工业、农业数据按当年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常住人口为江门市统计局反馈数据。 3.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为20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口径为500万元及以上。 4.2014年,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2014年按照新的调查口径对外发布城乡一体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分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由于新老调查方案在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城乡划分标准、样本抽选、计算和汇总方式、指标口径等方面变化较大,改革后新口径数据和旧口径数据存在不可比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