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框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党建+”治理模式。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强化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大力培育发展与社会治理事务相关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意见征集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着力打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进城市社区、农村基层治理信息化建设,创新完善科技支撑社会治理机制,建设社会治理智能化平台,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信息综合、指挥调度、联动处置体系。 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使用力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街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诚信平台建设,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完善平台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失信记录和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利用“互联网+” 强化信用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支持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积极拓展信用惠民便企服务领域,依法推进公共信用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持续开展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建设诚信册亨。
第十二章 加大规划实施监督力度,高质量完成目标任务 保障“十四五”规划有效实施,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有效配置各类资源,最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强大合力。 第一节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县委和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坚决贯彻省委、州委和县委各项决策部署,从系统论出发优化经济治理方式,加强全局观念,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政治巡察,加强政治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一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确保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为“十四五”规划实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桥梁纽带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出国归国留学人员、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作用,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强大合力。 第二节 加强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批准、政府编制实施、政协监督的发展规划工作机制。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原则,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强化规划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提升规划实施效能。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和重要改革任务,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要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确保如期完成。对纳入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要优先列入年度统筹推进计划,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发展规划中期评估要重点评估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时,强化规划的监督与考核,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监督考核机制,各类规划编制部门要将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公布实施进展,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审计和社会各界监督。县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实行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相挂钩。 第三节 规范规划动态调整和修订 强化规划权威性、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更改各类规划。当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与规划目标发展较大偏离时,或因国家、省、州调整相关指标等,经评估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修订时,须按照新形势新要求调整完善规划内容,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经县委同意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县发展规划修订后,相关县级规划进行相应调整修订,由规划编制部门提出建议,经县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论证后,报原审批主体批准。 第四节 强化规划统筹管理与衔接协调 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专题规划为支撑,由县镇(乡)村各级规划共同组成的全县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规划管理制度,发挥县级规划统合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将全县各级各类规划统一纳入信息平台,加强规划目录清单和编制备案管理,推动规划管理数字化信息化。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强化各级各类规划与县发展规划目标任务的衔接协调,完善年度计划落实发展规划机制,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强化金融、产业、区域和公共政策等政策间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保障县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