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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试行)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201 发布时间:2015-12-25 14:05:10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和结转使用。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企业(平台),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东至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电商产业引导扶持、特色产业电商平台及支撑服务体系建设运营等方面。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事后奖补资金(总额100万元)。
   
4.支持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奖补50万元。支持搭建区域性公共电商运营服务平台,在淘宝、京东、1号店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东至馆,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推介本县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共享平台,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物流配送等服务,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000 m2,入驻企业达到2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该运营主体20万元/年、30万元/年的运营服务补贴。
   
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支持电商运营平台或龙头电商企业,在乡镇(园区)、行政村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我县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年网络交易额或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补贴。
   
5.推动电商产业集聚,奖补3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电商集聚区和全国性、区域性仓储配送中心;鼓励从事电商代理运营、策划设计、营销推广等专业服务企业入驻我县;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500万元、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商孵化基地(产业园、集聚区、众创空间),经验收合格并授牌的,孵化期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2.5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家电商企业、15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1500 m2建筑面积,增加补助12.5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网商从业人员进入园区创业。在园区租赁办公用房和仓储设施,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给予补助,个体网商从业人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年,企业不超过5000元/年。
   
6.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电商企业上台阶,奖补20万元。
   
鼓励探索“互联网+流通”商业新模式,鼓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开办网上商城、网上市场,发展线上到线下(O2O)营销模式,推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
   
在我县年网络开票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且实现税收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其中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必须纳入限额统计)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企业)25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附  则
   
7.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沟通政府、联系企业、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宣传推广、业务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另行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8.若本年度申报审核的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则在100万元额度内按比例适当调减项目奖补金额。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总额低于100万元,则多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9.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享受的扶持资金包含获得上级补助奖励需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部分。
   
10.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债务,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11.本政策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12.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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