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达32242元,比上年增长8%。其中:可支配收入28823元,比上年增长8.3%。人均支出31473元,比上年增长40%。其中:消费支出16576元,比上年增长45%;在消费支出中食品支出3699元,比上年增长30%。年末职工家庭平均每户3.3人,人均住房面积44平方米。每百户职工家庭拥有耐用消费品:家庭电脑97台,移动电话256部,彩电125台,洗衣机110台,电冰箱104台,家用汽车61辆,摩托车53辆。 十一、人口 2017年末全县总户数237855户,户籍总人口691064人,少数民族人口15368人。常住人口64.41万人,城镇化率47.1%,其中城镇人口30.34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达7.68‰,出生率达13.42‰,死亡率达5.74‰。 注: 本公报数据由县直相关部门提供,县统计局收集整理,最终数据以《统计年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