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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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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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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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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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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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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总人口(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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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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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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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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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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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乡分:城镇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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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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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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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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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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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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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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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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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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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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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性別分: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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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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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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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95
|
0.90
|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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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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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15
|
116280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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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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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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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
|
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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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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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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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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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
|
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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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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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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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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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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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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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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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城镇新增就业2287人,比上年增长5.4%。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37人,比上年下降3.52%,城镇登记失业率2.4%。年末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990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1160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4400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1225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7230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8945人,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9.66%。年末全县共有41882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40133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749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收养救助证10人。全县销售社会福利彩票672万元,比上年增长23.72%。
注释:
[1] 2016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部分数据为上报数,2015年及以前年份数据为年报数。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表示其中项。
[2] 地区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 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限额以上批发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和个体户,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统计口径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