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全县有农村敬老院6个,有床位160张。全年为全县6022户6918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1913.14万元;为393名在乡复员、带病回乡人员发放265.6万元定补金;为“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及义务兵家庭、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补助金502.65万元,为87250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安排口粮30万公斤、提供救济衣被3380件(条)、救助资金249.19万元。 十一、人民生活 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生活质量提高。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881元,增加5855元,增长13.9%,较“十一五”末增长72.6%,年均增长11.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443元,比上年增加2381元,增8.8%,较“十一五”末增长77.8%,年均增长12.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35元,比上年增加1159元,增10.1%,较“十一五”末增长101.6%,年均增长15.1%;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29007元,比上年增加2685元,增10.2%,较“十一五”末增长78.0%,年均增长12.2%。
注:2010—2012年为农民人均纯收入,2013—2015年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 2015年年末全县常住人口为30.88万人,比上年减少0.1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5.09万人,城镇化率48.88%,比上年提高1.69个百分点;自然增长率5.61‰,比上年提高0.21个千分点。年末全县2个街道办事处、4个镇、3个乡,44个村委会、27个社区居委会,330个村民小组、219个社区居民小组,361个自然村。 据公安人口统计年报,2015年年末全县户籍人口为98970户286085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808户250人。在总人口中,男性人口141371人,占总人口的49.4%,女性人口144714人,占50.6%;农业户51110户,农业人口165740人,占总人口的57.9%;非农业户47860户,非农业人口120345人,占总人口的42.1%;少数民族人口47491人,占16.6%。 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统计,2015年全县出生人口2053人,出生率为7.1‰;年内死亡人口1883人,死亡率6.51‰;自然增长人口1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