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412.94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5.05万人。其中,参保职工291.15 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121.79万人。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253.3万人,增加92.83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140.76万人, 增加4.82万人。全省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243.34万人,增加6.47万人。全省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368.07万人,增加26.36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289.83万人,增加10.57万人。 按照2015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55元(2010年不变价2300元)的全国农村贫困标准,云南省农村贫困人口从2014年的574万人下降至2015年的471万人。 年末全省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533个,其中养老服务机构399个。社会服务床位14.0万张,其中养老床位12.5万张。各类社区服务设施2984个,其中,社区服务中心131个,社区服务站1430个。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64.87亿元。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生产总值、三次产业增加值的绝对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GDP(以2010年价格计算)与全部就业人员的比率。 [4]粮食总产量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提供。 [5]肉类总产量、牛奶产量、禽蛋产量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提供。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工业法人企业。 [7]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指城镇和农村非农户计划总投资 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房地产开发投资。 [8]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9]邮电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 [10]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提供。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通过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取得的,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 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除以家庭常住人口得到的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 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按常住地分,得到城镇和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 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 其中: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11] 居 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提供。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指住户在调查期间内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 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除以家庭常住人口得到的人均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 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根据来源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现金消费支出、实物消费支出(含自产自用、来自单位、来自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按 常住地分,得到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