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年平均气温为9.3℃。
城镇和乡村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都河水环境质量为Ⅱ类、良好。 2015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能耗为2.6吨标准煤/万元,比上年下降3.7%。能源消费品种仍以原煤为主。原煤消费占能源总消费量高达92.5%,电力、天然气、汽油和柴油消费仅占能源总消费量的7.5%。 “十二五”前四年,全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2.6%,提前1年达到“十二五”规划目标。 2015年,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达1200立方米,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8%。城镇集中供热面积64.04万平方米。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0.1平方米,建城区绿地率达38%,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40.3%。 2015年,全县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起,死亡0人,直接经济损失0.06万元。未发生生产经营性火灾、工矿企业、农机等其他各类事故。 (撰 稿:庞素萍 审 稿:王勇)
备注: 1、公报中第一部分“综合”和第十一部分“人口”为全县域(本县+巴州种畜场+二十五团)数据,其它部分为本县+巴州种畜场数据,不含二十五团。 2、公报中地区生产总值(GDP)、三次产业增加值及各行业增加值指标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规模以上工业暂时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统计。 4、固定资产完成投资比上年按500万元及以上计算,基期数做同口径调整。 5、人口数据以公安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准,出生和死亡人口以计生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准。 6、本公报中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正式数据以《2015年博湖县统计年鉴》为准。 7、公报中部分数据合计数或相对数由于计量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数据提供单位:县政法委、农业和畜牧兽医局、农经局、博管局、林业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卫生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旅游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招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民政局、气象局、博湖县客运站、中国人民银行焉耆县支行、邮政局、电信博湖分公司、联通公司博湖分公司、移动公司博湖县营业部、博湖县交警大队,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