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民生活 据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全年全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21元,比上年增加1238元,增长9.5%。其中:工资性收入5165元,经营净收入4759元,财产净收入301元,转移净收入3996元。 按常住地分,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90元,比上年增加1771元,增长8.2%。其中:工资性收入7690元,经营净收入9190元,财产净收入776元,转移净收入573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80元,比上年增加770元,增长9.6%。其中:工资性收入3667元,经营净收入2130元,财产净收入19元,转移净收入2964元。 全县城乡居民收入比2.66︰1,较上年缩小0.04。 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463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35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153元。 十二、社会保障 全年医疗救助14776人次、发放资金1534.8万元,临时救助16349人、发放资金681.9万元,共计保障救助5.5万余人次、发放各类兜底救助资金1.217亿元。全县新增城镇就业3328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1万人,创经济收入11.9亿元。 年末,全县拥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11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6889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15009人。 注: 1.本公报部分指标为初步统计数; 2.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3.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从2011年开始,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从2011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农户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城镇项目投资、非农户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5.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6.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不含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登记的收养性单位。 |